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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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1-23
河 海 大 学 文 件
河海校科教〔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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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008〕233号)精神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科研业务费 细则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0月28日印发
录入:冯 捷 校对:陆宏生
附件: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008〕233号)精神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围绕河海大学发展目标,学校通过有效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将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方面形成稳定的科研资助体系,长期支持我校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研究生开展列入我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并培养我校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为我校形成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自主选题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在校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公开公平地进行遴选。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依托我校现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并结合学校未来学科布局和科研新方向拓展、优秀人才培养和科研团队建设等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四)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业务费项目)以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青年项目、培育项目、重点发展学科科研项目等方式组织实施。实施时应充分体现项目研究对科研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
重点基础研究项目资助结合学科前沿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开展的自主选题科学研究;
青年项目资助青年教师、博士后、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开展的创新性自主选题科学研究;
培育项目资助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推广重大科技成果所开展的项目预研;
重点发展学科科研项目资助学校重点发展的新学科科学研究和为适应国际、国内重大发展目标而开展的有关科学研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财务管理委托财务处,审计管理委托审计处;各院(系)、科研基地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基本管理程序和年度申报指南;审批各类项目。
第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结合核拨我校科研业务费情况,组织编制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
(二)负责组织专家对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培育项目和重点发展学科科研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以及指导青年项目的立项与预算评审;
(三)负责申报受理、评审评估、公示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组织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四)负责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项目成果汇总登记及重要成果的发布与宣传。
第八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三)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经费支出;
(四)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二)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相关领域的重点问题;
(一)研究并提出相关领域的重点问题;
(二)负责本单位申请项目的初步筛选和推荐;
(三)为项目顺利执行落实必要的研究条件;
(四)对本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五)在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据本细则,负责青年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其他类别的业务费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五)在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据本细则,负责青年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其他类别的业务费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或团队编报《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与任务书(以下简称《申请与任务书》)。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直接组织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的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与参加人的要求: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二)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培育项目以六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教师申报为主,且应以组建科研团队的方式申报;
(三)青年项目资助曾承担或正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层面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学校三大基金(工科、理科、人文社科)已结题项目中项目完成评估良好的青年教师开展自主科研课题;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新引进的青年教师开展自主科研课题。申请青年项目教师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研究工作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资助我校全日制具有至少两年在校研究时间的博士研究生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开展自主科研课题。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申请项目时,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的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
(四)重点发展学科科研项目资助重点发展学科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
第十五条 限项与限报规定:
(一) 每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业务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业务费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数)不得超过2项;每人只能主持一次青年项目;
(二)已受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专项计划支持,以及实验室业务费或学校其他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业务费项目。
第十六条 优先资助与滚动支持的项目:
优先资助的项目:依托各级科研基地,研究内容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项目;已完成且评估结果为优的业务费项目负责人新申请的项目;学科交叉特色鲜明的项目;学校鼓励的新科研研究方向;吸纳国内、国际著名专家参与的项目。
滚动支持的项目:已受支持、研究情况良好的业务费项目中,通过进一步经费支持,研究工作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
第十七条 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专家学者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工作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评审组,对青年项目进行评审,对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培育项目、重点发展学科科研项目进行初审。各单位将评审结果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三)各单位按项目评审意见,组织对《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
(四)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拟立项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受理公示期质疑,负责调查和复议;
(五)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执行计划;
(六)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九条 每个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青年项目不超过2年)。研究经费一次认定,研究周期在1年以下的一次性核拨经费,1年以上的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审议后报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签署的《项目申请与任务书》为依据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执行者,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
(二)在项目实施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在项目结束后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统计或验收评估,准确并及时填报、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执行者,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
(二)在项目实施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在项目结束后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统计或验收评估,准确并及时填报、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对项目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其中,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培育项目、重点发展学科科研项目的检查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青年项目的检查由各单位组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年度评估制度。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良、一般、差。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对项目年度预算经费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研究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审核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其视具体事项召开会议或通讯方式,研究形成意见后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业务费项目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管理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受到经费重复资助的;项目执行不力,难以完成预定目标;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和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水电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学术交流和合作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参加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术交流和合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不含青年项目):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控制在10%以内。费用支出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专家咨询费(不含青年项目):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业务费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控制在5%以内。费用支出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咨询活动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它费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围开支费用。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以计提管理费形式的分摊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报销事项,严格按照河海大学财务借款、报销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总结的基础上,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前三个月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数据和成果;需要延期验收的,由承担单位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通过项目管理办公室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申请与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完成。
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并提出意见,材料审查合格的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验收。青年项目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委托各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意见须报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终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用召开验收会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备齐如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备齐如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申请与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四)技术研究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获奖、重要数据、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合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提出验收意见,报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验收意见分以下几种类别:
(一)通过验收,绩效评估级别为优、良或一般。按《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需复议,绩效评估级别为一般。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部分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未通过验收,绩效评估级别为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等作了较大调整,未经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可;
5、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经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可;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九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30天内,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并书面提出再验收申请,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复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整、补充,在三个月内重新准备验收材料并提出再验收申请,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重新组织验收。若仍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业务费项目。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合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提出验收意见,报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验收意见分以下几种类别:
(一)通过验收,绩效评估级别为优、良或一般。按《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二)需复议,绩效评估级别为一般。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90%,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部分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未通过验收,绩效评估级别为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85%;
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4、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等作了较大调整,未经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可;
5、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经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可;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九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30天内,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并书面提出再验收申请,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复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整、补充,在三个月内重新准备验收材料并提出再验收申请,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重新组织验收。若仍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业务费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剩余经费全部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使用申请,经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验收等材料均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根据学校科研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未归档的视为未结题,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学校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研究成果上报主管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研究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